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0號

聲請人 黃怡絹

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黃怡絹因與相對人 蕭丞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怡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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