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二三四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魚槍,累犯,處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
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魚槍壹枝(含金屬箭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罪,公訴人誤引法條,
應予更正,併此敘明。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剛
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前科表在卷可憑,五年之內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係屬累犯,應加重其刑。至扣案物
經送驗結果,確係本條例所稱之魚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