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溫哲 選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柯孟釩
黃鈞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
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