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南秩易字第一一號
  移送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九十年度南秩字第五六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
幣(下同)壹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為
證。
二、經本庭調閱九十年度南秩字第五六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卷,及該案裁定、送
達證書、執行通知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納罰
鍰壹萬元,以九百元折算一日,超過四千五百元,應以罰鍰金額與五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
G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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