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
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者,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