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五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
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已達每公升○.六五毫克,猶執意
駕車於夜間行駛於高速公路,因在國道八號公路上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檢,且於
訊問過程中,有多話之自我控制力欠缺情形,此有測試觀察紀錄表可稽,其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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