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О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三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被告於右揭時地所駕駛之機車,應予更正為係「輕型機車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係「重型機車」),且被告因不勝酒力而自行摔
倒於路邊之地點,應予更正為係「台南市○○路○段南順橋上」(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誤載為係「台南市○○路○段與安通路口」)外,其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藥毒物檢
驗報告一份、現場相片五張、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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