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3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張明璋
王淑梅 被告 王惠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2號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王惠萍被訴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固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4月在案,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146
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內所指被告涉嫌施用詐術使王淑梅、張明璋陷於錯誤,出借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630萬與被告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無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已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此部分顯未經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