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07號原告 林娜琤 被告 陸玉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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