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債權人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榮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美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洪榮南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請陳明地址「臺中市○○區○○○道○段○○號19樓之2」
為何人之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