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債權人科博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奕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劉曉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1
月5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㈡確認請求金額47403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並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1967*9個月=44703,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