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致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412、19341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同法第488、501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案經於民國108年6月6日下午辯論終結後,原定於同月18日下午4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適逢端午連假,又因在收文收狀、分案等流程完畢後方將案卷交付承辦法官之故,承辦法官於同月10日方收到被害人陳巧芬於同月6日上午10時許提出至本院的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案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查該起訴狀提出之時間尚在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數小時,其提出之時點尚屬合法,然因附帶民事判決應與刑事判決同時宣判之故,若刑事判決仍維持原本之宣判期日,勢必不及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茲為免刑事案件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本件刑事案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在延長之期間內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 俾利 同時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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