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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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RISTIANDANIELHARDING(澳大利亞籍)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 律師
王於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RISTIANDANIELHARDING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CHRISTIANDANIELHARDI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及毒品相關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復為外籍人士,在臺無住居所,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年6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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