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 李宗興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被告 楊連增
楊己穰 林怡星 楊嵩曲 楊嵩甫 楊玉嬌 楊玉和 楊玉完 楊佳花 楊 陳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萬1,8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416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7萬5,250元外,尚應補繳2萬3,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47,055.34㎡+614.01㎡)×1,080/34,560×6,600元/㎡=
983萬1,8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