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調偵字第28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靖雅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28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253條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為各該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位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佐,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數量│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名稱│/審定號│││├─────────┼────┼────┼──────────┼─────────┤│虎圖(三)│ 黃奕彰 │00000000│1.虎圖帽28件(即萌虎│1.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虎圖(四)││00000000│帽28件【含蒐證1件│證(偵卷第83至91││五毒圖││00000000│】)。│頁)。││虎頭商標(一)王││00000000│2.虎鞋16件(即俏虎鞋│2.鑑定證明書(偵卷││虎商標(三)王││00000000│7件【含蒐證1件】│第93頁、第193頁│││││;禧虎鞋9件)。│)。│││││3.虎圖枕頭1件(即鴻│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虎枕1件)。│警察第二總隊刑事│││││4.五毒肚兜4件(含蒐│警察大隊偵一隊扣│││││證1件)。│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57頁)。│├─────────┼────┼────┼──────────┼─────────┤│Device│英商一號│00000000│1.小豬圖樣肚兜1件(│1.商標查詢資料(偵│││娛樂英國││即peppapig肚兜1│卷第55至59頁)。│││有限公司││件)。│2.鑑定報告書(偵卷│││││2.小豬圖樣氣球2件(│第61頁)。│││││即peppapig氣球2│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件【蒐證購買】)。│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