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6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羿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619、5203號),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晉賦書記官萬可欣通譯何郡儀
一、主文:
甲、主刑部分:林羿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羿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24日4時許至5時許間,在○○市○○區○○路○○巷○○號O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0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8包(淨重共3.84公克)、玻璃球10個、吸食器2組,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萬可欣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內容│備註(沒收與否)│鑑定書頁數│├──┼───────┼───────────┼────────┼─────┤│1│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透明晶體8包,總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108年度毒│││安非他命│重6.78公克,總淨重3.84│例第18條第1項前│偵字第4619││││公克,取樣0.03公克,總│段規定宣告沒收銷│號卷第47頁││││驗餘淨重3.81公克,均檢│燬。│││││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玻璃球│玻璃球10個,經乙醇沖洗│刑法第38條第2項│無││││,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本文│││││安非他命成分。│││││││││├──┼───────┼───────────┼────────┼─────┤│3│吸食器│吸食器2組,經乙醇沖洗│刑法第38條第2項│無││││,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本文│││││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