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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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銘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坤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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