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曾偉 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倫永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30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