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張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 楊鎮謙楊銘誠楊銓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6,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扣除原告繳納
之500元,尚不足6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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