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張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 楊鎮謙 即 楊銘誠 、 楊銓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6,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扣除原告繳納
之500元,尚不足6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