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99號
原 告 伍哲輝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陳雅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顯堂 間遷讓房屋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18,265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尚有17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