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海水
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慧娟吳振利 間請求返還公司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103年度港簡字第1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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