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1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陳麗智
被   告  梅德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岡簡字第13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
,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使用,卻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帳單資料查詢單、申請書、約定條款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事實亦不否認,惟辯以有聲請前置協
商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惟被告之前置協商程序既
尚未完成,則此抗辯即非解免債務之事由,礙難據此為被告
有利之判斷。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
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曾瓊玉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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