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寶詳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律師被告REYESRODRIGUEZDANAALEXA選任辯護人 吳孝慈 律師被告MURAWSKYNIELSMAGNUSMARTIN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緣被告REBOURSJAMESGILLES(業已出境、通緝中)與告訴人兼被告 王黛娜 (REYESRODRIGUEZDANAALEXA)、告訴人 白心琪 (BAILEYKAYLAROBYN,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及被告MURAWSKYNIELSMAGNUSMARTIN於民國110年11月6日4時至5時許,在高雄市○○區○○○○00號11樓「可可幫夜店」消費,同在「可可幫夜店」消費之被告兼告訴人朱寶詳因不滿白心琪擅自進入包廂並試圖拿酒喝,且經多次勸離依然故我,朱寶詳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白心琪之額頭並拉扯其頭髮;白心琪告知王黛娜上情,王黛娜旋即陪同白心琪返回朱寶詳所處包廂內理論,王黛娜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朱寶詳一巴掌後離開,朱寶詳遭毆後追上王黛娜及白心琪,並承前傷害之犯意,自後方攻擊王黛娜及白心琪之頭部並拉扯頭髮,致王黛娜及白心琪均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MURAWSKYNIELSMAGNUSMARTIN見狀試圖阻止朱寶詳未果,亦基於傷害犯意,出拳毆打朱寶詳臉部並將其壓倒在地,朱寶詳遭毆後報案下樓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等候警方前來,於當日5時1分許,REBOURSJAMESGILLES下樓後,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用力推倒朱寶詳,朱寶詳頭部撞擊路面及一旁所停放之車輛,致朱寶詳受有鼻、後枕、右肩、上臂挫傷及左手肘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王黛娜(REY
ESRODRIGUEZDANAALEX)、朱寶詳、MURAWSKYNIELSMAG
NUSMARTIN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白心琪、REYESRODRIGUEZDANA
ALEX對被告朱寶詳、告訴人朱寶詳對被告REYESRODRIGUEZDANAALEX、MURAWSKYNIELSMAGNUSMARTIN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等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