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勇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有該份裁定在卷為憑;另編號11、12所示之刑,也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4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也有該份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2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5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1年);本院復審酌附表所示各罪雖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藥事法之罪,惟其中3罪為施用毒品案件、7罪為販賣毒品案件、2罪為轉讓禁藥案件,罪質並非全然一致;又犯罪時間橫跨107年10月11日至108年5月1日,以及形成上開內部界限時已獲考量之因素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5日下午2時40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108年1月17日108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90號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64號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30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30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108年度簡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8日109年1月07日109年1月07日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4日108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7日108年1月14日107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108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8日108年1月11日107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43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74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78號110年度訴字第841號110年度訴字第841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78號110年度訴字第841號110年度訴字第841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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