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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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司簡調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60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枝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將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然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及法律關係,核屬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或依民法第87條主張相對人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致移轉登記行為無效,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依法須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或因確認之訴須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存否,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故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聲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又衡諸社會生活常情,遺產之分配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各繼承人之財產,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始達成遺產分割協議,非必完全按繼承人之應繼分進行分割。是聲請人就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協議,請求撤銷或主張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有無理由,應於具體個案中調查審認,非調解程序所得進行,應認不宜調解。再者,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乃金融機構因對相對人林金枝之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應不適調解,故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605 號裁定(109.12.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8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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