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廖蔡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5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5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宇進科技有限公司│廖蔡富美│第一銀行苗栗分行│109年4月22日│36,482元│LB0000000││││ 簡翠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