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板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一項關於「並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
」之記載應補充為「並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