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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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簡字第93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元錩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款分別自民國98
年8月17日、98年9月16日、98年10月16日、98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將如附表
編號1、編號4所示之票款利息起算日分別變更為98年8月18
日、98年11月17日,核為訴之聲明之減縮,參照首揭法條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淮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下
稱系爭支票),用以代償訴外人佳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
原告之債務,經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因被告存款
不足及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追索無著,為此依據票據關
係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款項及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表示其與原告並無金
錢往來,且無票據退票情事等語。
五、按支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125條第2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於法
定期間內對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26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並辯稱其與原告並無金錢往來,且無票據退票紀錄等語,
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而被告於99年9月21日收受
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後,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1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
附表
┌──┬─────┬───┬───┬───┬────┬──────────┐
│編號│票號│金額│發票日│提示日│付款人│利息│
│││新臺幣│││││
├──┼─────┼───┼───┼───┼────┼──────────┤
│1.│YA0000000│75,000│98年8│98年8│第一銀行│自99年8月18日起至清│
││││月15日│月17日│金城分行│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
│2.│YA0000000│80,000│99年9│98年9│第一銀行│自99年9月16日起至清│
││││月15日│月15日│金城分行│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
│3.│YA0000000│75,000│98年10│98年10│第一銀行│自99年10月16日起至清│
││││月15日│月15日│金城分行│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
│4.│YA0000000│80,000│98年11│98年11│第一銀行│自99年11月17日起至清│
││││月15日│月16日│金城分行│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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