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相 對 人 銓駿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銓駿鋼模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板勞簡字第83號
給付加班費案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板橋分會扶助接案審查表影本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