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卓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
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