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洪瑞聰
洪碧鍬
洪寶晴
洪英監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洪偉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通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