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0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13之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8,333元,應繳裁判費為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