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視同上訴人己○○
丁○○甲○○○庚○○辛○○乙○○被上訴人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己○○、丁○○、甲○○○、庚○○、辛○○、乙○○為視同上訴人 黃吳阿粉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視同上訴人黃吳阿粉於民國97年5月18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經查明己○○、丁○○、甲○○○、庚○○、辛○○、乙○○為黃吳阿粉之繼承人,該繼承人等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