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 吳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劉孟哲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劉孟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孟哲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子劉孟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無故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七年,聲請人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二八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劉孟哲現尚生存,查無劉孟哲之信息,為此聲請准予宣告劉孟哲死亡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長子劉孟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無故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一件為證,且經證人 張邱春滿 證述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劉孟哲之健保投保資料,亦查無劉孟哲之投保紀錄,顯示劉孟哲迄今確仍生死不明,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劉孟哲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失蹤,計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