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8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聰
       王振碩
被   告  黃敬翔
       黃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敬翔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25,427元
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對其取得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又被告黃敬翔之母親 黃翁 橄欖於
民國100年5月2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
),被告黃敬翔為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惟被告黃敬
翔恐遭原告追索,竟同意系爭遺產全由被告黃明忠繼承取得
,被告黃敬翔等同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黃明忠,侵害
原告債權,爰依民法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100年5月2日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0年6月7日所為移轉所有
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黃明忠應將系爭遺產
,經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以100年東資地字第88140號收件
,於100年6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黃敬翔積欠其425,427元及利息;被告黃敬翔
之被繼承人黃翁橄欖過世後留有系爭遺產;黃翁橄欖之全部
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但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暨辦理分
割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等節,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7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函文
、系爭遺產第一類謄本(見本院調字卷17至21頁、第39至41
頁、第61至71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臺南市東南地政事
務所調取系爭遺產分割繼承登記全卷(見本院卷第16至31頁
)核閱無訛,固堪信為真。
㈡惟黃翁橄欖之繼承人除被告黃敬翔、黃明忠外,另有郭黃鳳
枝、 黃鳳英黃鳳嬌黃鳳美 等人(見本院卷第16至31頁)
,本件原告僅以黃敬翔、黃明忠為被告,當事人之適格自有
欠缺,於法顯有未合。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
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
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
而消滅。民法第244第1項及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該項
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撤銷權即告消滅,非如
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
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
調查審認,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412號
、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參照)。查黃翁橄欖之全體繼承
人就系爭遺產於100年5月2日為分割協議,並於100年6月7日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而原告前於106年3月23日業
經調取系爭遺產之電子謄本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7年7月17日數府三字
第1070001429號函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於106年3月間即已知
悉黃翁橄欖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系爭遺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予被告黃明忠之事實,然原告卻遲至107年4月26日提起本件
訴訟,其撤銷訴權自已逾法定除斥期間。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100年5月2
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0年6月7日所為移
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黃明忠應將系爭遺產於100
年6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
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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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總面積│權利範圍│分割繼承登記情況│
│號│││(㎡)│││
├─┼──┼──────────────┼─────┼────┼─────────┤
│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53.88│全部│由黃明忠分割繼承取│
││││││得。│
├─┼──┼──────────────┴─────┼────┼─────────┤
││房屋│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000000000000000
○○○區○○路○○○巷○弄○○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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