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林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另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