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鍾閩芳
被   告  謝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許。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8月24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惟查當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侵臺,彰化縣政府乃宣布該日停止
上班上課乙情,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
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
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08年8月27日
上午9時3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