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諺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
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