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166號
原   告 財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燦榮
被   告  曹詠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
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
莊區,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
開說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