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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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七號),經本院花蓮簡易庭受理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四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
一、甲○○曾因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九十年九月九日,在花蓮縣○○鄉○○○街○○○巷○○號住處,收到軍管區司令部花蓮縣團管區司令部所核發之臨時召集令,指定其應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至陸軍六軍團中壢龍岡龍岩營區報到,其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未按期到前述地點報到應召,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
二、案經軍管區司令部花蓮縣團管部函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其母 張彩妹 於警訊中之證詞相符,並有召集令受領回執、陸軍總司令部人事署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信務字第二一0七0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又被告曾因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智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條:
犯本條例之罪,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