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瑞坊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瑞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馬瑞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402號、第2602號),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殺人、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犯行,復依證人之證述、鑑定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現場位置圖、照片、扣案槍枝及子彈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寄藏槍彈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犯案後逃匿,具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應有逃亡之虞,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其應自民國101年8月31日起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1月21日裁定自同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102年1月23日裁定自同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同年3月20日裁定自同年3月30日起延遲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