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林陳運娣
林進元 林觀賜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献 被上訴人 林元永 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