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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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丁讚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祖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同年5月13日具狀表示不服,查其真意應係提起上訴,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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