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8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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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鈺瑛 即 李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8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7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參萬玖仟
陸佰捌拾貳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育錚
法 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