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陸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26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5年度鳳救字第8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
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
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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