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9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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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訴訟代理人 黃淑蘚
被 告 呂國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鳳簡字第91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2時58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2月3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陸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並以華僑銀行為被保險人向訴外人
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產險公司,後於
96年1月15日更名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消費
者信用貸款保險,若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則由太平洋產險公
司理賠華僑銀行損失後,華僑銀行將上開借款債權移轉予太
平洋產險公司。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由太平洋產物保險
公司賠付迄至92年9月28日止之損失金額共計384,348元(
其中本金363,449元、利息18,999元、遲延利息1,900元)
予華僑銀行,太平洋產險公司依法取得債權,嗣太平洋產險
公司又於101年9月30日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
依法登報公告,原告自得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借款申請書暨調查表
、賠款接受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
明書、經濟部函文、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
合計4,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