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11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訴訟代理人  曾國修
被   告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鳳小字第112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2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
3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佰陸拾
元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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