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莊建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間請求給付
常年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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