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2號
原   告  龔美霞 即家茂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興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4,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年  2 月   1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