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魏慧夷